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,规范旧货流通市场,加强旧货行业管理,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,施行“依法社会管理”和“诚信守法经营”,共同维护社会稳定,我们(甲方)与您(乙方)就关于落实法律法规明确本行业交易中的登记制度而达成如下共识:
权利:甲方依照下列法律法规内容对乙方实施管理,履行检查、侦查、检验、审核、登记备案等执行职务行为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重庆市公、检、法、司、安《联席会议纪要》渝高法【2002】202号
“五长”《联席会议纪要》渝公法【2005】第7号
《公安部关于对经营旧手机是否适用<旧货业流通管理办法(试行)>有关问题的批复》
甲方依法对下列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制度检查,并定期向商户、市场内部通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情况。
义务:组织乙方定期学习培训,使乙方熟悉了解从事行业的法律许可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潜在风险。向乙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,积极引导乙方合法经营诚实守信;执法管理过程中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,执行职务时在乙方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带来的损失(起获赃物),可以给予适当补偿(本金)。
权利:监督甲方的执法行为,检举、投诉甲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;乙方履行义务后因甲方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乙方损失(查获如实登记的涉案财物),有权向甲方索取补偿(本金)。
义务:自觉接受学习、培训、管理,及时备案注册或注销,严格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内容规定: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重庆市公、检、法、司、安《联席会议纪要》渝高法【2002】202号
“五长”《联席会议纪要》渝公法【2005】第7号
《公安部关于对经营旧手机是否适用<旧货业流通管理办法(试行)>有关问题的批复》
商户、市场对下列交易业务落实登记制度:
对公安、商务、环保等部门发布的内部通知、通报内容不得复制、转发、传播或恶意炒作。
甲方违约由所属单位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、纪律规定等予以处罚。
乙方经甲方培训或首次处罚之后违约,则视为法律界定的“明知、故意”,视情节依照《旧货业流通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《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》、《典当管理办法》、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、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乙方对甲方发布的通知、通报内容未经许可进行复制、转发、传播引发网络曲解及不实炒作的,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此协议属网络协议,乙方在注册时阅读全文后点击“同意”,填写经营信息提交即视为双方达成共识,系统自动生成协议达成时间,从该时刻起本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。
如因本协议内容未尽事宜引双方曲解争端,双方可诉诸当地人民法院解决。